祥源文化:虚假陈述多次被罚 受损投资者索赔额已超4300万

作者: admin 日期: 2018-08-29 17:16:36 人气: - 评论: 0

  祥源文化(600576)再次领罚。2018年8月24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表示,证监会对8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涉及万家文化(已更名为祥源文化)。祥源文化早在2018年8月3日晚即披露,公司日前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祥源文化(原名为“万家文化”,下同)、万家集团、孔德永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中国证监会经调查审理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对《投资快报》记者表示,之前祥源文化、龙薇传媒、黄有龙、赵薇夫妇等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已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这次祥源文化等因虚假陈述再次受罚,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提起诉讼索赔。索赔条件为:1、在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4月1日之前买入祥源文化股票,并且在2017年4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祥源文化股票的受损投资者;2、在2015年9月25日至2016年6月17日期间买入祥源文化股票,并在2016年6月1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祥源文化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赔偿范围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虚假陈述多次被罚


  祥源文化2018年8月3日晚披露,公司日前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祥源文化(原名为“万家文化”,下同)、万家集团、孔德永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中国证监会经调查现已审理终结。


  监管部门认定万家文化早年拟收购上海快屏100%股权为应披露的重大事件,但自2015年9月起,万家文化在与上海快屏筹划相关股权收购事宜至签订相关备忘录的过程中,从未披露过收购相关信息。直到2016年6月18日,公司才在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了上述收购事项,可见其并未及时披露收购上海快屏股权的信息。


  另外,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及2015年12月24日至12月28日,万家文化股票两次出现股价异常波动。但在其后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和万家集团《复函》中,公司均称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证监会认定,这与在此期间正在进行重大事件的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情形。


  基于此,证监会依据相关责任,决定对万家文化、万家集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的罚款;并对彼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孔德永给予警告,同时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同时对孔德永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其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这并非万家文化和孔德永首次遭到证监会处罚。此前,在赵薇拟以30亿元入主万家文化的事件中,证监会认定万家文化在公告中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而孔德永作为万家文化的董事长,是对万家文化涉案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今年4月16日,证监会网站挂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万家文化)以及禁入决定书(孔德永、赵薇、黄有龙),对赵薇、黄有龙夫妇以及时任万家文化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孔德永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同时,对万家文化、龙薇传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对孔德永、黄有龙、赵薇、赵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受损投资者索赔额已超4300万


  刘国华律师指出,祥源文化等多次虚假陈述,因虚假陈述受到了处罚,但罚款是要收归国库的,受损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并未得到丝毫弥补,他们唯有提起诉讼才有挽回损失的机会。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之前已有多名投资者将祥源文化诉至法院。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材料,索赔条件暂定为:1、在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4月1日之前买入祥源文化股票,并且在2017年4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祥源文化股票的受损投资者;2、在2015年9月25日至2016年6月17日期间买入祥源文化股票,并在2016年6月1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祥源文化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赔偿范围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根据祥源文化的公告,截止2018年8月16日,祥源文化公司共计收到 334 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43,885,776.93元。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和2018年7月26日披露了前期合计203起诉讼案件,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33,540,412.01元,详见公司临2018-045号和临2018-058号公告。上述334起诉讼案件,其中1起已撤诉,19起已经于2018年7月18日召开庭前会议,已召开庭前会议的19起案件中16起已于2018年8月2日开庭审理,剩余317起案件(含已召开庭前会议但尚未正式开庭的3起)未开庭审理,除已撤诉案件外剩余333起案件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43,843,776.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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